首頁 愛麗絲書屋 玄幻 煉銅的文史哲研究合集

第12章 從少數民族的性觀念中“管中窺豹”

  從少數民族的性觀念中“管中窺豹”

  

   正如本系列前面數篇總結的,中國人婚齡的推遲,與科舉制和工業化的推行、興盛很有關系。而對於一些偏遠地區的漢族和少數民族而言,他們接觸科舉制、工業化較晚甚至沒有(不過在“精准扶貧”之後,絕大部分偏遠地區也接觸工業化了),故他們所受的影響十分有限。因此,研究較晚一些時候少數民族的一些性觀念,可作為在科舉制和工業化推行前,中國普遍情況的一個參考、參照。這大概就是孔子說的,“禮失而求諸野”吧。

  

   兩少一寬

  

   因為一些眾所周知的原因,八十年代初的中國經濟停滯,犯罪率飈升。1983年7月,某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總設計師提出了“嚴打”,即對於各種刑事犯罪嚴厲打擊,從重從快判決和執行。到了1984年,總設計師又聽取他人意見,認為對少數民族也“嚴打”會破壞民族團結,於是又推出了“兩少一寬”,即對少數民族刑事犯罪少判決少執行,或是從寬判決和執行。雖然自2010年後,多位中共中央要員、多個官方組織公開否定和批判了“兩少一寬”,但嚴格來說,1984年的兩份宣布“兩少一寬”精神的紅頭文件並未被正式廢除。

  

  

   歷史資料:

  

   對少數民族中的強奸罪必須實行“兩少一寬” 政策

  

   作者:張濟民,張竹萍,孫明杆

   來源:《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1年01期

   (本文節選關於具體的性犯罪部分,省略了很多套話和說理):

  

   1.強奸罪。

   強奸婦女是一種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犯罪行為, 歷來屬於打擊重點,但在藏、蒙、羌3個少數民族中, 由於長期歷史形成的習俗的影響, 婚前性行為比較隨便。除了通奸的行為較多外, 違背或基本違背婦女意志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也時有發生。對此, 如果按強奸罪依法從重判處, 往往得不到社會的同情, 而且被害婦女還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視或嘲諷, 不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鄉。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貴南縣牧民肖布加(藏族)強奸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當地群眾反映說“按民族習慣, 肖不應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賠禮道歉。又如互助羌族自治縣有4名羌族罪犯輪奸1名羌族婦女, 致使該婦女回家後臥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殘。如此嚴重的強奸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應得, 但主犯被判處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別判處死緩和15年有期徒刑後, 在羌族群眾中卻引起強烈反映。不少人認為“不應該”, 責罵被害婦女是“不知羞的東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這個被害婦女害怕報復, 整日不敢出門。再如1983年“嚴打”期間, 玉樹藏族自治州3名藏族罪犯將一名藏族婦女用汽車挾持到野外輪奸, 被害人告發後, 法院依法判處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屬從輕處罰, 但當地不少群眾仍罵被害婦女是“害人精”, 致使這個婦女長期嫁不了人。

  

   2.奸淫幼女罪。

   解放前, 青海的藏、羌族中普遍存在著“做女人禮”、“戴天頭”、“拜經旗杆”, 蒙古族中存在著“拜栓馬樁”等一些落後的習俗。一般是女孩子長到13、15、17歲時, 由父母或親友舉行一種儀式。如藏族於農藏歷臘月三十晚上, 由父母將女兒頭七(七歲至十三歲的一種發型)的發辮改變為成年女子的式樣並舉行隆重儀式, 表示祝賀, 這就是“戴天頭”。儀式舉行之後, 即表明該女子已成為成年女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一些地區, 女孩子有了非婚生子女, 父母很高興, 求親的人家也願意登門求親。藏、蒙古族婦女中有些人直到老年都沒有正式結婚, 但卻子女滿堂。解放後這種落後習俗雖已基本改變, 並逐漸趨於消失, 但其影響仍然很深。所以在這些少數民族群眾中,男青年奸淫13、14歲未成年女孩,許多人就不認為是犯罪, 甚至也不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只有中、老年人奸淫幼女才被認為是不合情理的事, 但一般也不訴至司法機關。對這類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案件,若以奸淫幼女罪論處, 群眾和受害者父母多為不滿, 社會效果也不好。如海西州格爾木市烏圖美仁鄉牧民額爾德尼(蒙古族)等9人,自1981年5月至1983年9月,先後多次奸淫一個年僅12歲的幼女。案發後, 被害者及其親屬均不告發。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縣牧民拉白(藏族)於1981年9月29日遇見一時年13歲半在草灘上找牛的女孩, 即乘機將少女強奸。被告拉白被判拘役6個月, 量刑顯屬畸輕, 且刑法第139條無判拘役的規定, 經檢察院抗訴, 法院改判3年。許多群眾則說“把拉白捕判, 將這個人冤枉了, 如果抓個丫頭耍一耍, 就要判刑,在草灘上這樣的人太多了。”

  

   3.對處理少數民族中幾種(性)犯罪的意見。

  

   對強奸、流氓案件一般應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鑒於少數民族在歷史上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的存在,性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要小的情況,在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司法機關對發生在民族內部的流氓(只含侮辱婦女)、強奸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告發的案件中,對確已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量刑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判重刑。對未成年強奸犯,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訴的就不起訴或免訴。被告人索南加,藏族,時年15歲,1984年8月, 在回家途中遇見一騎毛驢過路的14歲少女,遂將其強行拉到洋芋地里企圖強奸,因被害人極力反抗而未遂,並於次日告發。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檢察院對被告人索南加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捕後,被害人的父母遭到了許多群眾的譴責,壓力很大,多次要求撤訴。果洛州檢察院根據“兩少一寬”政策精神, 認為該案與藏族的舊習俗有關,被告人又具備《刑法》規定的未遂犯和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條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不捕,撤銷了縣檢察院批捕決定,責令其家長嚴加管教,社會效果很好。對強奸其他民族婦女、奸淫本民族不滿14歲幼女的,一般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奸淫幼女手段殘忍惡劣,致使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者, 不論被害人或其親屬是否告發, 被發現的均應按“情節特別嚴重”定罪處罰。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興海縣牧民才合傑,藏族,時年19歲,於1984年3月25日酒後將一9歲幼女奸汙後,怕罪行敗露,殺人滅口,用石頭砸該女頭部致死。法院判處被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若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親屬又不願告發者,也可以按特殊情況作其他處理。強奸其他民族婦女, 或少數民族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此類罪行者, 則應依法懲處。若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親屬又不願告發者,也可以按特殊情況作其他處理。

  

  

  

  

   結語

  

   據網友反應,直到現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仍然存在不少表兄妹、姐弟甚至親兄妹、姐弟非法近親結婚的現象,並且現在不少人在網上為自己因近親結婚而身心異常或殘疾的子女募捐。

  

   2022年5月4日

  

目錄
設置
手機
書架
書頁
簡體
評論
X
歡迎訪問愛麗絲書屋 為了慶祝2024年到2025年的交替即將到來,愛麗絲書屋開放無邀請碼注冊,時間截至2025年1月6日 UTC+8
請各位用戶訪問時先查看站公告詳細內容點此查看網站公告 另外您可以加入我們的Telegram群組
點此加入群組